2006-03-02 02:29:49  回覆  刪除 
今天看到一則新聞,聽說您也跟王靜瑩一樣要撤銷告訴?要回到你先生那裏了嗎?果然還是這樣嗎?難道台灣女性家暴後都是這樣嗎?這給男性的訊息是什麼呢?這樣誰還敢出來對家暴說不呢?我很失望,非常的失望。哎



板主回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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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,2005年11月30日,家暴案成立,保護令即刻生效。
第二,2006年1月11日,男方遭法院依毀損罪嫌正式起訴。
第三,2006年1月12日,雙方律師見證,兩造終於簽字離婚。
第三,女方同意離婚生效日起,撤銷對男方之刑事毀損告訴。
第四,女兒監護權歸女方。

故,
*家暴案未撤銷。
*保護令為期一年。

"轉圜"兩字,不存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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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娜亞方舟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2) 人氣()